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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Lice 发布时间:2006-11-22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江西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办理。
  省运管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由交通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运管局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技术支持单位,在省运管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受理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八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进行。
  第九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省运管局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运管局或其委托单位收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省运管局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上报交通厅,由厅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省运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参加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各2人。
  第十三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据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参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我省及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负责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进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在用营运客车进行评定,发布《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表》,并抄报省运管局。在用营运客车如未列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由省运管局组织专家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应根据《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表》,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并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省运管局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评定后,可以降低至相应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七条 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的,设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对于已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的,经省运管局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重新评定后,将其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十八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10日内向省运管局申请复核。省运管局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明显有失当的或用户对评定结果不服向省运管局申述的,省运管局有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决定其等级。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交通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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